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