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