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形成的档案;(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四)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档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