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形成的档案;

(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