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过程中,发现档案服务企业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