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定期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