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已经形成并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鼓励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