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