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本市推动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单独以电子形式归档并移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