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单位档案、文秘、业务、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满足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要求,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