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