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