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