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开放审核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由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档案馆结合职责权限和馆藏档案实际,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依法依规确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