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和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
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时附具档案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