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