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红色档案的收集保管保护。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