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点加强与先进制造研发、国际航运、金融创新、科技创新、民生保障、政务服务、文化传承等相关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