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和保管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形成档案数量较少且条件成熟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置联合档案保管场所,集中保管档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