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应当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