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