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