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