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