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查处的;(三)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