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排除事故隐患。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设施进行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