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按照规定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所在地燃气安全数字化信息监督管理平台;

(四)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