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排除事故隐患。

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设施进行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