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