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安全设施、设备。禁止个人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禁止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过程中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