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