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颁证机关依法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证机关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