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