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