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为编制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