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立牌公示,并与责任单位或者林权单位签订合同,确立管护责任。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改变为非防护林和非特种用途林。确需改变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