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