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