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编制防火预案,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