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禁止毁林开垦,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