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保护的宣传,加强古茶树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