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古茶树,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