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对保护范围外的零星古茶树,县级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