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建立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监测体系。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