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