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体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市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联动执法,体育执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