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有效体育部门应当建立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引进和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对青少年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合理设置训练项目,培养和输送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鼓励学校通过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建校园项目联盟、联办高水平运动队等形式,创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