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二十五条有效体育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