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学校应当建立体育活动安全制度,制定体育活动应急预案,加强教师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学生的安全常识和防溺水等自救技能。有条件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