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利用农闲、节庆活动等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