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体育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等日常体育锻炼,以及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