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